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19日电(陈晓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刚执行完毕拘役刑罚的王某东回到家里,由衷地感叹道。今年7月,王某东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闽侯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5年3月31日凌晨,王某东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闽侯县一酒楼附近出发,途经创意路、乌龙江大道,行驶至一路口等红绿灯时睡着,经群众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王某东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遂朝右侧人行道方向跑出几十米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将被告人王某东带至交警大队进行呼气检测时,王某东朝大队门口方向跑出几十米后被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王某东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
王某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在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仍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闽侯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王某东案表明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尤其是屡教不改者,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