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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该如何定?仓山法院以案释法

  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是否可以随意约定?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案件。

  2021年12月17日,黄某与某抖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黄某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同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黄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限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某抖公司自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每月向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800元,共支付12个月,若黄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须向某抖公司支付违约金21.6万元。

  2022年10月26日黄某离职。2022年11月,黄某在某公众号(IP:福建)上直播带货,所售商品与某抖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存在雷同。随后,某抖公司向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黄某赔偿某抖公司违约金6万元。黄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立法并未对当事人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的数额大小问题进行干涉,故该违约金可以被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而具有合法性。黄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造成损失,某抖公司请求劳动者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应当综合考虑某抖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情况、劳动者违约情节、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小等要素,在达到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违约金金额。该案仲裁裁决黄某赔偿某抖公司违约金6万元合理,依法予以维持。

  法官表示,劳动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未有详细规定,为缓解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能造成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利益失衡,企业在制定相关条款时应注意权利义务的适当平衡,合理确定违约金金额;劳动者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特别是违约金的设定,审慎评估风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护自身权益。(仓山法院、翁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