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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创新执行模式 高效执结金融案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促进案涉财产快速、妥善变现,兑现胜诉权益?在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近期执行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给出了“自行处置+法院监管”的创新答案,即法院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前提下,由被执行人自行寻找买方,法院监管买卖过程,买方将购房款汇至法院指定账户,被执行人直接向买方交付房产。

  据悉,申请执行人某金融机构与被执行人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清法院判处薛某偿还本金87613.58元及利息,并有权就抵押房产变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薛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金融机构向福清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薛某进行传唤,薛某到庭称其并非恶意欠款,而是因资金链断裂,但目前没有能力履行,愿意配合法院积极处置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为了尽快处置房产,减少利息损失,薛某提出由其自行寻找买家购买抵押房产。

  为更高效地兑现当事人权益,执行干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双方释明流程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法院监管下由被执行人自行寻找卖家,将相关购房款汇至法院指定账户,被执行人自行负责房产腾空并交付买受人。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被执行人薛某积极寻找买家,不到一个月就寻找到意向买家,双方在本院及申请执行人监督下议定以20余万元购买抵押房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次日,买家将本案全部案款汇至法院指定账户,剩余款项由买受人自行向被执行人支付,执行干警在6日内就完成案款的登记、审批、发放工作。至此,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法院监管与当事人自行处置相结合的处置模式,相较于传统的财产评估、处置方式能够充分调动当事人处置财产积极性,更大限度地实现财产价值,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为提高执行效率提供了更好选择。

  下一步,福清法院将以此次模式创新为契机,继续拓展司法为民新场景,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真正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福清法院 王小亮、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