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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一家企业发现多处重大事故隐患

  近日,德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消防救援大队、属地乡镇,邀请安全生产专家成立专项执法小组,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在德化某陶瓷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发现:1、公司手磨车间1套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2、手磨车间手磨区风管入口配备的风机为非防爆型;3、生产车间1台用砂光机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4、生产车间、手磨车间现场未见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清理粉尘,现场设备、管道及电气线路等积尘严重。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上4项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县应急局立即对该企业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同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隐患判定科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节选)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