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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高息费有违公平 应予调整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24日电(刘璐 胡溪)银行代理人:“您好,朱女士,请您及时偿还您名下的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

  朱女士:“近两年,我们公司业绩不稳定,我的收入也大受影响,而且你们的利息、违约金之类的也太高了”。

  银行代理人:“相关息费是完全根据信用卡合同计算的,希望您依约履行”。

  案件由来

  朱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朱某未能依约偿还债务,构成违约,应限期偿还。银行相关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规范金融秩序,法院结合本案情况,酌情确认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的利率上限以年利率24%为限,超过年利率24% 部分应予以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朱某与某银行签订的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朱某未能依约偿还债务,构成违约,应限期偿还。银行相关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规范金融秩序,法院结合本案情况,酌情确认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的利率上限以年利率24%为限,超过年利率24% 部分应与扣除。

  依法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依法判决朱某偿还尚欠本金9万余元及截止2022年5月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1.9万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和复利。

  法官说法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应当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否则若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发卡行可以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但该费用应当遵循交易秩序,符合公平原则并在合理区间内收取,且发卡行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