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24日电(余招娣)黄某与邓某系男女朋友关系,黄某在与邓某相处期间,时常向其转款520元、1314元等款项表达爱意。黄某因急需资金周转陆续向邓某借款共计4.1万元。嗣后,邓某因资金紧张,向黄某催讨上述借款无果,故引发本案诉争。诉讼中,黄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借款前后向邓某转账的1万余元应抵扣本案借款。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基于与邓某交往的目的多次向邓某转款520元、1314元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该转款行为发生在其向邓某借款之前,不在本案中进行抵扣。借款行为发生之后,黄某在特殊节日向邓某支付的520元,该款亦无法确定系偿还借款,亦不抵扣本案本金。借款行为发生之后的其余转账款项4400元则视为还款行为。
最终,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黄某偿还邓某借款本金3.66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55%向邓某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一方支付给对方带有赠与性质的款项,另一方予以接受,钱物转移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被认定为赠与的款项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具体到本案,黄某在向邓某借款前向邓某转账金额通常为520元、1314元等具有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款项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在无书面约定或者形成债权关系情况下,情侣之间这种行为一般视为赠予。而邓某向黄某转款的4.1万元经双方微信聊天及庭审陈述意见,均可以载明系借款行为。故黄某在借款前的转款行为为赠予行为,不能抵扣其之后的借款,故对黄某以赠与金额抵扣借款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