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件背景
2023年7月12日,龙岩市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铜业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发现该公司上引线车间上引炉的安全设备(超声波流量报警器)失效,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判定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理,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案例评析
新修订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于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了,当前我局正对工贸行业重点企业、易发生事故关键环节和重点设施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发现部分企业仍未对重大事故隐患引起重视,存在未能及时排除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本案有利于提醒企业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