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多形式的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倒逼企业加强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和有效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自查自改工作,经研究,泉州台商区安办决定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执法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的主体责任,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泉州某门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3年6月28日下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泉州某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该公司厂长兼安全管理员谢某勇在现场配合检查,发现1名(覃某仁)焊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上岗作业,现场责令该无证焊工停止作业。6月28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执法部门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7月17日,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7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泉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6月28日下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泉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管理负责人邹某宏在现场配合检查,检查中发现,胶水调制间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报警仪和排气设施。6月28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执法部门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采取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8月21日,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8月27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某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2023年8月2日下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福建省某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兴在现场配合检查,检查时,发现喷漆区域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8月2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执法部门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采取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8月21日,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8月30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某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7月14日,惠安县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泉州市某展示道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一配电箱(大门左侧处)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7月14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执法部门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8月8日,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8月16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