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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公开曝光一起非煤矿山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案情经过

  2023年6月29日,大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明查暗访,检查发现大田县金鹏矿业有限公司菖坑石灰岩矿Ⅲ号矿井未采取措施消除隔绝式自救器配备数量少于矿山全天入井总人数的1.1倍等1项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刘某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消除自救器配备数量少于矿山全天入井总人数1.1倍的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

  对大田县金鹏矿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对大田县金鹏矿业有限公司分管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案件评析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以及企业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但盲目扩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又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人员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严格按标准列明的隐患进行判定,不能随意扩大认定范围。同时又要区分重大隐患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列明的违法行为,如果是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应的罚则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