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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在福建率先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23日电 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泉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制定了《泉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实施办法》),构建行刑衔接新格局。

  《实施办法》共6章四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对《实施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办案原则、衔接案件范围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二章为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即非事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审批、移送案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补充调查、涉案物品移交保管,司法机关对衔接过程开展司法监督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三章为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对事故调查中各部门职责、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立案,事故调查中各部门配合协作、意见分歧解决等内容作了规定。第四章为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对证据收集要求、证据效力、申请重新勘验鉴定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五章为部门协作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法院、检察四部门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过程中协作配合、联席会商等机制建设作了规定。第六章为附则。另外,《实施办法》以附件形式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移送文书格式作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在部门办案原则、涉案危险物品先行处置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

  明确部门办案原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

  明确涉案危险物品先行处置规定。涉案危险物品存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毒害事故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以及易损毁、灭失、变质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先行处置,降低安全风险和处置成本。

  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为我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推动各级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

  2022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以下称“八号检察建议”)。4月份,国务院安委会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要求坚决整治执法监管“宽松软”问题,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出现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问题。

  此次泉州五部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旨在全面总结泉州市这些年来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实践探索,不断固化、提升为全市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更好地指导推进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行刑衔接相关规定;贯彻落实2021年9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相关规定,从制度机制上进一步加以明确,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的合力;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聚焦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福建省66条细化措施和我市75项具体举措,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检察监督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持续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落地见效、走深走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