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 • 正文

分手后要求前女友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 法院怎么判?

  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12日电(晋研)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情意经常会相互发红包或转账。因此出现了不少情侣在分手后,因为之前的经济往来产生纠葛甚至对簿公堂。近日,晋安法院就审理了一件分手后要求返还财产的案件。

  小明和小箐原本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两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其中小明交付给小箐钱款较多。生活中,小箐常常在QQ上向小明发“支付宝转我100下,回去报销了转你”“再借我150下有么?花呗差150套不了了,急”“加油用不了花呗,转100给我下,周六给你”“2000等我信用卡下来给你”“又逾期还款了。你先转5000给我下呗,晚上回去我爸给我2000再转给你”……作为男朋友的小明,当然不假思索将钱款转给小箐。另外,小明还常常主动给小箐发红包、转账等。之后,两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小明曾在QQ聊天中对小箐说“你不想在一起我也不逼你了”“也不会跟你谈钱的事”“毕竟你有拒绝过”“是我自己要转,就当给我爱过的人花了”等等。后来小明算了算,恋爱期间给了小箐将近7万元钱,他认为这7万元是借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箐返还这近7万元的欠款。小箐则认为,这是恋爱期间小明对她的赠与以及双方共同开支,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明小箐对6856元之外的款项有借贷的合意,小明主张其余款项亦为借款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小箐偿还小明借款6856元;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晋小法提醒:恋人之间除了无偿的赠予,还可能存在借贷关系。确定小明向小箐转款的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予,是本纠纷的关健。区分这二者法律关系,要看行为人在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本案中,双方在维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即使小明向小箐真实交付了相应的款项,但就部分款项双方缺乏借贷合意,该部分款项则无法认定为借款。对此,法官建议: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如有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