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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民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鼓励我县民宿行业发展,规范民宿经营,提升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等相关标准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民宿发展实际情况,起草该文件。

  二、目标任务

  规范民宿经营,提升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诏安县民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有六部分内容:

  (一)定义与范围

  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2.规模范围;3.场所要求

  (三)监督管理

  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民宿产业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民宿所在地的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负起民宿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责任。

  (四)申办流程

  1.民宿经营业主在根据申办要求进行软硬件设施建设并取得相关材料后,向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有经营餐饮的民宿还需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填写《诏安县申办民宿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由本人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情况下签字确认后,到民宿所在辖区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核验。

  3.民宿所在地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受理民宿申报及核验,根据民宿申报情况,结合《诏安县申办民宿核验表》(详见附件3),组织村(社区)等相关部门现场核验后进行填写。对核验通过的,填写核验意见并盖章,一式6份,由所在地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备案留底,民宿经营者留底一份。

  4.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经营者提供已签署的《治安管理责任书》、《诏安县申办民宿核验表》到所属辖区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安装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远程监控后,方可开业经营。

  5.已开业持有营业执照的民宿、客栈等,按照本细则中的申报条件整改到位后,参照新办民宿申办须提交的材料逐级进行申报,经初步审核、现场核验通过后,办理相关证照变更和旅客入住登记系统,接受公安机关备案管理。

  6.民宿通过核验后,在经营过程中需改变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须取得相关手续后向所在地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备,必要时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现场核验并重新认定。

  (五)经营责任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收费,依法纳税;

  2.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诏安县民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防、治安等安全,并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财产险、旅客意外险等保险;

  3.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

  4.主动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5.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

  6.民宿发生相关变更,如房屋改造装修、经营者变更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其他

  1.本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一年。试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或相抵触,以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四、关键词诠释

  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五、注意事项

  诏安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我县民宿产业健康发展和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文旅局,各乡镇(区)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指导辖区民宿开展证照办理、核验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民宿产业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民宿所在地的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负起民宿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责任。

  六、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解读单位:诏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