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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诉讼被司法惩戒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8日电(林学章 陈小康)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古槐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原告将合伙分红款虚构为不当得利以起诉被告,并申请法院通过诉前保全程序冻结被告在广西某法院的110余万元未领执行款。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诉讼。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拟对原告采取司法惩戒措施。

  本案存在三方主体,即原被告及被告申请追加的某第三人公司。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被告与第三人公司系合伙关系,原告与第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频繁经济往来,具有某种密切关联。

  据被告主张,原告主张所谓的不当得利,系第三人公司通过原告账户转账的合伙分红款,为此被告还提供了广西某法院的生效判决,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公司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而在被告出示的第三人股东账目明细表上,记载了被告在原告向其转账之前,曾将130万元合伙出资款转到原告账户。

  审理中,对于被告的主张及举证,原告代理人均无法作出合理说明,且在法院指定期限要求原告本人到庭说明有关情况后,原告仍未到庭解释上述问题。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陈述足以采信。原告在明知其向被告转账本案诉争款项之前,被告已向其转账130万元,且有证据显示其与第三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存在关联的情况下,仍提起本案诉讼且申请冻结了第三人公司本应支付给被告的执行款,属于典型的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违背民法典第7条规定的诚信原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正告所有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虚假陈述、恶意诉讼及其他干扰诉讼秩序的行为。违者即属滥用诉权,其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破坏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法院可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