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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被拒绝 这些维权知识你应该知道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3日电(罗曼)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买到过假冒伪劣产品?被淘宝商家拒绝退货过?遇到权益受侵害,消费和生产者互相推卸责任?很气愤有没有?而你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吗?

  网购羽绒服标被剪 商家拒绝退款

  2020年12月,李某在天猫APP某品牌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两件同款羽绒服,收件后李某发现M码羽绒服吊牌正常 S码羽绒服吊牌已被剪下,羽绒样本缺失。多次协商未果的李某后向商家要求延迟确认收货时间。2021年1月,李某就上述消费争议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经办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李某退还S码羽绒服,商家退s码羽绒服价款517元并补偿李某1551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在网购商品过程中受到欺诈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也可将网页内容进行公证,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非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能获三倍赔偿?

  2020年8月到2020年9月期间蔡某通过某平台,在郑某经营的网店,陆续购买了五十多块和田玉,并将其中在销售网页处宣传为“和田玉籽料……”的和田玉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后出具的《鉴定证书》载明检测样品未见和田玉子料特证表皮颜色刀人工处理迹象。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蔡某陆续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三案诉讼。

  “郑某这是欺诈!我要求解除我们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我退货,郑某退还货款!郑某按照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我的损失。郑某承担检测费用…”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销售讼争玉石与商品描述不一致,导致蔡某购买和田玉籽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蔡某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民法上的欺诈,应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郑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莓某主张郑某存在欺诈,据此主张郑某按照购买价款三倍赔偿蔡某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蔡某提起上诉,主张郑某在销售网页上虚假宣传,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针对前述争议焦点,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不予定性为消费欺诈的认定。

  法官说法

  一、当商事主体并未办理工商登记,仅为自然人时,消费者与其之间的买卖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二、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退货退款。

  三、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可支持惩罚性赔偿金的特殊政策是否可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应着重分析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消费欺诈。

  案涉纠纷并非发生在食品药品领域,本案纠纷交易标的物系和田玉玉石珠宝等贵重商品的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高度依赖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交易双方应当对交易安全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蔡某庭审中自认其系玉石收藏爱好者,爱好收藏和田玉、寿山石等玉石则更应审慎地进行案涉和田玉交易。而在案涉和田玉交易过程中,郑某并未向蔡某交付过售卖玉石的鉴定证书或者产地证明。

  此外,蔡某在庭审中亦自认和田玉籽料属优质玉种,价值高昂,以其中298g的和田玉为例,在和田玉籽料正常市场交易价在二三万元左右,而其在郑某处购买前述玉石时实际交易价仅为3280元,两者价格相差悬殊,蔡某作为玉石收藏爱好者,对所购买玉石的实际品质理应已有一定心理预期。

  综上,仓山法院依法认定,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郑某故意告知蔡某虚假情况诱使蔡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郑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欺诈。进而蔡某主张郑某存在欺诈,主张郑某按照购买价款三倍赔偿蔡某损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线上购物成为常态时,面对这其中的一些损害权益的行为我们该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