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19日电(吴良娟)今年是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的第30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该法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修订草案新增了哪些规定更好保护妇女权益?一起来看看吧。
(一)明确就业歧视主要情形:修订草案重点明确了就业歧视的五种主要情形,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等。
(二)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完善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四)禁止使用非暴力化手段等侵害女性: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
(五)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保护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收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七)明确受侵害妇女的维权途径: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八)禁止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
巾帼花开别样红,妇女能顶半边天。衷心祝愿天下所有的女士们能够爱己爱人,坚信勇气、独立和自信,成为第一无二的色彩,妇女节快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