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正文

情了债未了 举证责任要记牢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18日电(陈木金 陈航)现今社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频发,而情侣之间分手之后,也时常因为恋爱期间的各种债权债务纠纷而“对簿公堂”,正所谓是“情了债未了”。可是,如何才能做到“情债两清”呢?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4年,卢女士与刘先生认识并恋爱。2015年至2016年,刘先生向卢女士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期间,刘先生还款3000元,尚欠卢女士62000元。后经催讨无果,卢女士诉至闽清法院。

  庭审上,被告刘先生辩称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借条是双方分手时卢女士逼迫他书写的,并表示其在2016年2月28日至8月12日期间,已分多次向卢女士银行帐户转账共计12万余元,并提供了相关银行转账凭证。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向卢女士借款65000元,有借条作为凭证,而刘先生抗辩称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借条是双方分手时卢某逼迫下书写的,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借条出具后,刘先生向卢女士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2万余元,卢女士则主张该笔款项是双方分手后,其信用卡尚在刘先生处使用,刘先生向卢女士转账的12万余元是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对此主张,因卢女士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不予采信。因刘先生向卢女士还款数额已经超过借款数额,故对于卢女士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卢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卢女士关于刘先生所转款项系偿还其自身信用贷款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卢女士的上诉。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需要弄清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上述案件中,卢女士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刘先生钱款偿还问题,故而被驳回诉请。对于情侣之间的各项经济往来,要想做到“情债两清”,必须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重视证据收集和保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