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9日电(赖丽华 温佳萍)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一起女方离家出走多年的离婚纠纷案,由女方支付3万元作为男方多年来抚育小孩的经济补偿。
小丽与小伟于1991年1月登记结婚,于同年10月生育儿子小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小丽与小伟经常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和。2003年,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小丽离家出走。此后,小伟独自一人照顾儿子小明,期间,小明患上癫痫病,小伟带小明多次到福州、厦门等地治疗,现小明病情较为稳定,已成年并有劳动能力。2021年7月,小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宁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小丽与小伟离婚。
庭审中小伟提出,小丽离家出走18年,没有对家庭、儿子尽到义务,其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小丽补偿自己18年来照顾家庭、儿子的费用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在儿子12岁时即离家出走,小明长期由小伟一人抚养至成年,期间还带小伟至各地治疗癫痫,小伟在抚育儿子方面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依法应由小丽支付小伟离婚经济补偿款。最终,宁化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小丽和小伟离婚,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小丽支付小伟离婚经济补偿款3万元。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应互相关爱,共同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小丽离家出走18年,未尽妻子、母亲的义务,离婚时,应当对小伟进行补偿。(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