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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猎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闽清法院发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令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8日电(陈涛)日前,闽清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首次向被告人发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令”。

  据了解,在2021年年初,为捕猎野生动物供自己食用,被告人刘某在网上购买了30个猎夹,并将部分猎夹出售给黄某,在2021年2月和3月,刘某在闽清县某村荒田旁,使用猎夹捕获两只形似“山鸡”的野生动物,处理后放置于其住处的冰箱内冰冻。经鉴定,这两只野生动物为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经济价值为10000元。

  在刘某处购买猎夹后的黄某,将猎夹布置在乡村的溪边,并用野草布置陷阱,在2021年3月,黄某捕获到一头形似“山麂”的野生动物。经鉴定,这只野生动物为毛冠鹿,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经济价值为15000元。案发后,刘某和黄某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黄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闽清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元的民事责任;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500元,并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0元的民事责任。此外,刘某、黄某需在福建省省级新闻媒体或刊物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为督促被告人履行承诺义务,闽清法院向两被告人发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令”,要求两被告人保证遵守闽清县全域禁猎的通告,不再危害陆生野生动物、自愿参与生态宣传活动以及检举、揭发危害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