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正文

“被告”查无此人 法院驳回起诉

  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24日电(王莹 刘必胜)一般而言,打官司要有具体的诉求和事实理由,要有明确的被告,但如果无法确定被告,会怎么样呢?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池园人民法庭经一审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查无此人,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原告陈先生诉称,陈先生所起诉的被告张老板是包工头,2019年9月,张老板雇佣陈先生在一建筑工地打工。在打工的30余天期间内,张老板仅向陈先生支付部分工资,还剩余8000元工资久拖未付,故陈先生将张老板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资8000元。陈先生平日里都是与他人一样,称呼张老板的绰号,并不知道张老板的真实姓名。因先前张老板给陈先生看过行驶证,陈先生便根据行驶证上张某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将张老板起诉至法院。

  闽清法院池园法庭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被告信息前往当地派出所查询,结果辖区范围内并无此人。因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依法驳回陈先生的起诉。

  法官提醒,在外出打工或与他人需要订立合同时,应当尽量使用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注明双方身份信息,注意查看核对对方身份证信息,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因对方身份信息不明确,使得维权难度增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