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地处山区,多年来人才流失问题一直是困扰地方发展的堵点问题。为了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柘荣县一些单位实施了定向生培养计划。相关人才在享受定向培养政策福利时,是否有义务遵守服务期约定呢?柘荣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以案释法厘清了相关法律边界。
被告林某某本科就读时,柘荣县某医院与林某某及其家属签订县级医院临床医学专业定向培养本科生服务合同书,林某某因此获得以低于普通考生的分数进入医科大学就读的机会。该服务合同书约定,林某某未满服务年限的,所缺服务年限按每年30000元标准一次性赔偿。后柘荣县某医院又与林某某签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该协议约定,林某某完成规范化培训结业后,应回柘荣县某医院处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林某某未达到工作年限的应退回柘荣县某医院支付给林某某规范化培训期间领取的一切费用、承担每少1年20000元的违约金。但林某某毕业规培后未满服务期即向柘荣县某医院提出辞职,双方因此引发人才去留的人事争议纠纷。
柘荣法院审理认为,对林某某明显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依法支持柘荣县某医院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请求林某某支付未满服务期限赔偿金的合理部分99554.9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柘荣县某医院按照规培协议约定请求林某某支付未满服务期限违约金66369.86元的诉讼请求。同时对林某某作为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益应予以保护,支持林某某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享有相应工资待遇的诉求。
柘荣法院法官表示,案涉服务合同书是基于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其培养的个人利益直接为林某某所享有,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公益属性,因此该服务合同书履行的利益还包括了培养临床医学人才及实现医院的人事安排。这一案件提醒大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要恪守诚信原则,避免因违背诚信而构成违约行为,因此承担较大数额的违约金;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而否定其依法获得基本报酬的权利。(本网综合 来源:柘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