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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工贸企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深化工贸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工贸行业典型案例,坚持“曝光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警示一批”,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持续夯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

  案例一

  漳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案例简介:2026年7月21日,漳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漳州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3号车间为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房(面漆房)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规定,该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6项裁量A阶次的规定,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案例简介:2026年7月22日,云霄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常山开发区执法人员对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1.制冷机房操作工3人,其中制冷操作工胡木其无空调与制冷设备操作证;2.生产车间内快速冻结装置与生产车间联通,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3.该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属于有限空间,但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进入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6项裁量A阶次、第46项裁量A阶次、第213项裁量阶次C的规定,对该公司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累加处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漳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案例简介:2026年7月21日,龙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漳州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两项重大事故隐患:1.白酒灌装场所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失效,且未与通风设施联锁;2.白酒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46裁量阶次B的规定,龙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漳州东山某轻工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案例简介:2026年7月20日,东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山某轻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电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6项裁量A阶次的规定,东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漳州漳浦某五金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案例简介:2026年7月16日,漳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漳州某五金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兼职电工邱某,负责厂区普通照明开关、插座、用电线路等电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安装和检修工作。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系统进行查询,发现邱某未取得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6项裁量A阶次的规定,漳浦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龙海某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案例简介:2026年7月28日上午,龙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龙海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1.伞头车间喷漆室及油漆仓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2. 伞头车间木头抛光工序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无粉尘清扫记录,现场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46裁量阶次B的规定,龙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