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二手回收行业经营者敲响了法律警钟。“对方凌晨急着卖手机,价格又压得很低,我心里就隐约猜到手机来路不正。但是以为只要对方不亲口承认是偷来的就没事,没想到已经涉嫌犯罪。”闽侯一家手机回收店的老板陈某在庭审中懊悔不已。
事情要从一起盗窃案说起。某天深夜,一男子潜入商场的手机门店,盗窃了4部全新手机。得手之后,为方便出手变现,该男子当场将全新手机拆封、激活,抹去新机特征,试图掩盖物品被盗的痕迹。处理完毕后,他立刻在凌晨联系了一家手机回收店的老板陈某,约定到店里当面交易。
接到电话的陈某,马上赶回店里。深夜凌晨本就不是正常二手手机交易的时间,对方又神色匆忙,不愿提供购机发票、购买记录等凭证。凭借多年回收行业的从业经验,陈某当即心生疑虑,判断这批手机来路不明,极有可能是盗窃得来的赃物。但巨大的利润诱惑压倒了法律警惕,他没有拒绝交易,反而借着对方急于变现的心理,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打算低价收下手机,后续转手售卖赚取差价。双方很快完成交易,被盗手机流入回收店。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上游盗窃案件很快被公安机关侦破。办案民警顺藤摸瓜,根据犯罪嫌疑人手机内的通话记录锁定了陈某,并将其抓获归案。侦查过程中查明,涉案4部手机的成交价格远低于正常二手市场行情,价格差异巨大。面对讯问,陈某如实供述,交易当时自己已经猜测手机可能是偷来的,但仍抱着侥幸心理完成收购,目的就是赚取中间差价。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闽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材料,逐一核对交易记录、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上游盗窃案件证据,逐步厘清案件事实。然而,一个关键问题也随之浮现: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某明确知晓手机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
对此,检察官解释,刑法上的“明知”并不局限于行为人确切知道物品为赃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物品状态、卖方行为以及行业从业者的认知水平,综合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本案中,交易发生在凌晨非正常时段;卖方短时间内一次性拿出多部手机,且无法提供购机凭证;成交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陈某本身长期从事手机回收业务,熟悉行业规则,具备识别异常交易的能力。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收购赃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购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据此,闽侯县检察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6年9月,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经想着靠低价收手机赚一笔的回收店老板,最终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了沉重代价。
闽侯县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二手回收经营者,务必摒弃侥幸心理。很多二手回收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卖方不说东西是偷来的,自己就不构成犯罪。不少人像本案被告人一样,心存侥幸:“我只是怀疑,没有确认,就算出事也和我无关。”但在司法认定中,对于二手行业从业者,会采用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当出现以下异常信号时,就应当提高警惕,拒绝交易:交易时间反常,深夜、凌晨紧急交易;物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卖方无法提供发票、购买记录、身份证等来源证明;短时间内一次性交付多台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卖方神情慌张,急于快速变现。一旦在上述情形下仍然收购物品,就可能被推定主观上属于“应当知道”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前,二手手机、数码产品、贵金属、奢侈品回收行业蓬勃发展,同时也成为赃物销赃的高发领域。二手回收商家作为行业主体,负有核验物品来源、登记交易人身份信息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切勿只盯着利润,忽视法律风险。不要为了微薄差价,成为盗窃、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帮凶。一旦触碰法律红线,不仅涉案物品会被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经营者本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个人和店铺经营都会遭受毁灭性打击。
法网之下无侥幸,贪念一念间,踩坑悔已迟。多一分警惕、少一分贪念,守住法律底线,才能守住自己的营生。下一步,闽侯县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推动二手回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本网综合 来源:闽侯县检察院 通讯员:陈葵 陈祉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