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只是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问题,若不妥善处理,易引发后续纠纷。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一方超额代偿夫妻共同债务后的追偿诉求。
案件详情:张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共同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后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另行协商处理。此前,因二人未按期偿还房贷,银行将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案涉贷款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置家庭住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判令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双方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拍卖双方共有房产,因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分别从张某个人账户扣划583439.57元、从刘某个人账户扣划6344元,案涉债务全部结清。张某认为其偿还金额远超自身应承担份额,多次与刘某协商债务分摊未果,遂诉至长乐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超额垫付的款项288547.78元。而刘某则辩称,张某被扣划存款属未分割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追偿;双方婚内购置车位的信用卡贷款尚有十余万欠款未结清,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张某对半分担。
法院审理: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偿还。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欠付银行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未能就债务分担比例协商一致,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没有约定内部分担比例的,债务份额默认均等划分。本案中,共有房产拍卖款清偿债务后,剩余欠款589783.57元应由双方各承担50%,即每人负担294891.79元。刘某实际仅偿还6344元,剩余应付部分均由张某代为清偿;张某实际偿还583439.57元,扣除自身应承担份额后,超额代偿的288547.78元,依法有权向刘某追偿。经查实,张某被扣划款项系其离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提出的车位贷款及债务分割的异议,应当另行主张,与本案追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张某返还代偿款288547.7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本案中,案涉购房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难以确定内部份额的情况下,应按均等份额承担债务。夫妻一方实际清偿的债务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另一方追偿。在此提醒,夫妻双方若办理离婚,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作出明确完整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事项遗留引发后续诉讼,增加维权成本。(本网综合 通讯员 蔡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