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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法院:别再误解!摩托车酒驾并非只吊销摩托驾照

  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3日电 (田加溁)日常生活中,不少驾驶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等小型车辆违法,只会处罚对应准驾车型,不会影响小汽车等其他驾驶资质。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二次酒驾行政处罚纠纷案,明确指出,法律层面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吊销驾驶人全部机动车驾驶资格,不区分、不保留单一准驾车型,彻底破除驾驶人固有认知偏差。

  张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本应引以为戒、严守交通法规,但其心存侥幸、屡教不改。后来,张某再次酒后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上路,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5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经司法鉴定,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依法被认定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据此,张某本次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存在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骑行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依法完成立案调查、证据固定、权利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全部法定程序,结合张某二次酒驾的违法情节,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1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张某对处罚结果不服,向三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核心诉讼理由为:自己仅驾驶摩托车实施违法行为,并未驾驶小汽车违法,交管部门不应“牵连式”吊销其小型汽车准驾资格,认为该处罚超出违法限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三元法院审理认为,驾驶证是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资质凭证,不存在拆分处罚的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针对的是驾驶人整体上路资格,并非单一准驾车型。张某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实施酒驾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法律针对二次酒驾设置吊销驾驶证的严厉罚则,目的就是遏制酒驾陋习、维护道路公共安全,该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不存在处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情形。最终,三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交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判决后,双方均未申请上诉。

  三元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当前社会上仍广泛存在“骑摩托违法,小车驾照不受影响”“单一车型违法,只处罚对应准驾资格”等错误认知,本质是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

  一本驾驶证代表驾驶人整体道路驾驶信用与守法能力。无论驾驶小汽车、摩托车还是其他机动车,一旦触发二次酒驾等法定吊销驾驶证情形,一律吊销全部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及时摒弃错误认知,常怀敬畏之心,严守交通安全法律底线,坚决杜绝酒后驾车、无牌上路、骑行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珍惜自身驾驶资格,自觉做到文明守法、安全出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