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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单方定损后追偿,为何未获支持?

  车辆行驶途中突发自燃,保险公司在向车主赔付保险金理赔后,以车辆存在缺陷为由,向车辆生产商、经销商提起代位求偿之诉,看似关系清晰、流程合理,为何最终未获支持?近日,闽侯法院发布了一起因车辆自燃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福运公司(化名)向兴旺公司(化名)购买了一辆由大发公司(化名)生产的货车,并在和顺保险公司(化名)处投保。2024年12月,案涉货车在行驶时,发动机区域突然起火,驾驶员拨打119报警,消防部门经现场勘验,认定案涉货车驾驶室完全过火,车辆两侧轮胎均烧毁,发动机区域烧损严重。

  火情发生后,和顺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货车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案涉货车自燃的原因是线束与龙门架右上部接触发生搭铁漏电,导致高温自燃。

  2025年1月,和顺保险公司与福运公司签订《车辆推定全损协议》,并赔付了相应的保险金。2025年2月,福运公司将案涉货车报废处理并办理注销登记。2025年8月,和顺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存在缺陷为由,将生产者大发公司、销售者兴旺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即可构成侵权;但严格责任并非意味着受损方等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本案中,案涉货车生产者大发公司、销售者兴旺公司提交了案涉货车的合格证、销售合同、工信部备案材料等初步证据,证明案涉货车不存在产品缺陷。和顺保险公司虽然提交了鉴定意见,但鉴定意见仅确认案涉货车系因线束与龙门架右上部接触发生搭铁漏电导致高温自燃,未就“线束与龙门架右上部接触”是产品自身缺陷,或是人为改装等出具意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确认除鉴定意见外,无法对线束与龙门架右上部接触的原因、案涉货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进行过改装等进行回应。和顺保险公司主张案涉货车存在缺陷,但其在车辆定损、委托鉴定、报废处理等环节均未通知生产者、销售者等第三方;在产品责任尚未认定之前,放任投保人福运公司报废处理案涉货车,导致无法再行勘验或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闽侯法院综合庭审调查和在案证据,最终判决驳回和顺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追偿的实现必须以程序合规、证据充分为前提。从程序上看,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涉及产品责任,但在案涉车辆定损、鉴定、报废等各环节均未通知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未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异议权,存在程序瑕疵。从举证上看,双方均就案涉车辆是否存在缺陷进行初步举证,但保险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不能直接认定产品缺陷,且因保险公司原因案涉车辆现已报废灭失,车辆是否存在缺陷无法再行鉴定,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查明,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严格定损流程与操作规范,妥善留存案涉标的物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涉及车辆定损、质量鉴定等环节应采取合理方式通知生产者、销售者参与,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同时,生产、销售主体亦应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底线意识,规范留存全链条生产经营台账、业务单据及各类证明文件等,强化产品全流程溯源留痕管理,夯实质量责任举证基础。

  (吴丹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