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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注销≠保险免赔 两轮车事故典型案例释法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22日电(严芊淯)摩托车、电动车是群众日常出行常用交通工具,不少骑行群众长期混淆驾驶证、行驶证的法律效力,还存在“无证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用赔钱”的认知误区。实际上驾驶证注销即丧失合法驾驶资格,即便驾驶人无证驾驶,交强险仍需先行赔付受伤伤者,但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肇事人全额追偿,最终赔偿成本仍由驾驶人自行承担。发生两轮机动车交通事故,维权时一并起诉肇事方与交强险保险公司,才能高效兑现赔偿权益。现结合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大家厘清相关法律规定。

  2025年11月,被告黄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途中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人身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案涉二轮摩托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张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同时判令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的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承担赔付责任。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甲保险公司提出抗辩:本案中肇事驾驶人黄某驾驶证已注销,属于法定无证驾驶情形,依据保险条款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黄某驾驶证确已注销,事故发生时属于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构成无证驾驶;二、原告主张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佐证;三、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张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1895.68元,该金额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分项赔偿限额;四、案涉车辆交强险投保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对甲保险公司免赔抗辩不予支持,依法作出判决:由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合计21895.68元;甲保险公司实际赔付后,可依法向侵权人黄某行使追偿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是典型的无证驾驶引发的两轮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要厘清交强险对外赔付与对内追偿两层法律关系,破除群众常见认知误区:

  第一,驾驶人驾驶证注销属于法定无证驾驶范畴。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人合法上路的资格凭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人即丧失法定驾驶资格。本案中黄某驾驶证已注销仍驾驶摩托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属于法定无证驾驶,区别于单纯车辆行驶证手续瑕疵,属于重大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无证驾驶不能成为交强险拒赔受害人的理由。交强险具有法定公益性与社会保障属性,立法初衷是优先保障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治与经济赔偿。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甲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无证驾驶为由主张免赔,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第三,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全额追偿权。交强险先行赔付是法律对受害人的优先保护,但终局赔偿责任不应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先行赔付完毕后,可依法就全部赔偿金额,向存在重大过错的无证驾驶人黄某进行全额追偿,案涉赔偿的最终经济责任仍由肇事驾驶人黄某自行承担。

  第四,厘清驾驶证、行驶证的法律区别,避免大众认知混淆。驾驶证规制驾驶人驾驶资格,注销/吊销即构成无证驾驶,存在追偿风险;行驶证规制车辆通行资质,仅行驶证过期、注销,交强险仍需赔付且一般不产生法定追偿权。广大群众切勿将“驾驶证注销”与“行驶证手续不全”混为一谈。

  法官提醒:广大摩托车、电动两轮车驾驶人应定期核查驾驶证、行驶证有效状态,驾驶证注销、吊销期间切勿驾车上路,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事故后还将承担终局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权时,建议一并起诉肇事驾驶人及交强险承保公司,更高效、更稳妥实现赔偿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