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3日电 (任建军)建筑企业因出借资质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借用人支付罚款吗?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件因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引发的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建筑企业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某建筑公司将公司资质出借给陈某,让陈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投标,建筑公司向陈某收取挂靠费,并约定若中标,项目的施工权归陈某,建筑公司按照工程款回款或者开票时收取若干管理费。事发后,某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建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建筑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建筑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罚。建筑公司缴纳罚款后,以挂靠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向陈某追偿该笔罚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系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自身存在的违法出借资质、允许无资质个人以其名义进行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惩戒,具有身份上专属性和法定性,不得通过民事追偿方式转嫁给他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范围,仅限于因无效民事行为直接产生的合法民事财产损失,行政罚款并非合同履行或无效产生的民事利益损失、履约损失,不属于民事侵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定赔偿范畴。作为具备专业资质的建筑企业,明知出借资质违法,仍出借资质、放任违法经营风险并从中获取管理收益,自身存在明显且重大过错。行政处罚后果系建筑企业自身违法经营行为所直接导致,相应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建筑资质出借、工程挂靠是建筑领域高频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还极易引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款拖欠、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纠纷。在此提醒广大建筑企业与工程从业人员,严禁出借、借用施工资质,杜绝违法挂靠经营。出借资质企业切勿心存侥幸,违规挂靠不仅面临罚款、停业整顿、资质降级吊销风险,还会卷入各类诉讼纠纷,造成双重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