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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R22制冷剂,厦门两家公司被行政处罚!

  R22制冷剂(又名氟里昂-22),是空调等制冷设备常用介质,在制冷行业应用广泛。很多人不知道,R22制冷剂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品名:二氟一氯甲烷,CAS号:75-45-6),是危险化学品!依照法律规定,经营R22制冷剂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进行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近期,厦门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辖区内两起非法经营R22制冷剂的典型案例。两家企业均因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R22制冷剂被依法查处。

  案件回顾

  案件一:某制冷维修企业边维修边经营R22制冷剂

  2025年11月28日,某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制冷维修企业开展执法核查。经查,该企业主营制冷维修业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日常维修作业过程中,兼营R22制冷剂经营业务,存在边维修使用、边给工业企业配售R22制冷剂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扣涉案R22制冷剂,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认涉案R22制冷剂为危险化学品。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某企业网络无证经营R22制冷剂

  2026年2月27日,某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一家企业开展执法核查。经查,该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对外公开发布销售R22制冷剂的信息。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下架网络平台全部R22制冷剂经营信息,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示

  R22制冷剂属于加压气体,具有破坏臭氧层等危险特性。R22制冷剂可作为制冷设备维修耗材合规使用,但任何企业及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严禁通过线下门店、线上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经营活动。

  2026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监管体系,大幅提升了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该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强化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全链条管控,行政处罚力度显著加大,彰显了从严整治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行为的监管导向。

  知识多一点

  《关于加强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2〕11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公通字〔2015〕5号)要求,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在本企业网站发布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不得在企业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及相关链接。电商平台不得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提醒,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使用企业要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厘清自用与经营的边界,规范日常经营和使用行为。下一步,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常态化监管,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网络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全力筑牢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