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11日电(蔡敏杰) “他不付钱给我,我就没法付钱给你”。在商事活动中,特别是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屡见不鲜,这类条款通常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履行支付义务”,让无数中小企业陷入“履约易、回款难”的困境。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案涉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无效,判令总承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186万余元,助力中小企业破解“要债难”困局。
案件详情
本案中,某劳务公司(乙方)与某建筑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劳务公司承接某地隧道出口的铭牌、LED屏幕等景观施工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某建筑公司支付70%工程款,业主验收后付至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同时,合同还设置了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背靠背”条款,约定“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根据风险共担原则,甲方在完成对乙方验工计量程序并收到业主支付款项后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支付验工计量款。”合同签订后,某劳务公司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186万余元,但某建筑公司以“未收到业主公司工程款”为由,长期拖欠全部工程款拒不支付,拖欠时间达一年。某劳务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遂诉至长乐法院。
法院审理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劳务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而某建筑公司据以抗辩的“收到业主付款后再向分包方付款”约定,属于典型的“背靠背”条款。在建筑市场领域,分包人相对于总承包人在缔约时处于弱势地位,为争取市场份额常接受此类条款,但该约定并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表面是“风险共担”,实则是总承包方将本应由自身承担、来自业主方的付款风险,转嫁给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方。如果认可此类条款的效力,允许总承包方在业主方长期不付款、甚至无法付款的情况下,可以不向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付款,明显违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正义原则,也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令某建筑公司向某劳务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186万余元。
法官说法
“背靠背”条款看似是市场化约定,实则成为部分大型企业转嫁经营风险的“挡箭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不得将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账款的条件。本案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明确总承包方不能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拒付工程款,保障劳务中小企业的合法债权,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在此提醒,中小企业在签订工程、劳务、采购等合同时,应审慎审查付款条款,主动拒绝“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背靠背”约定,明确固定付款期限、付款比例、付款条件。企业应妥善保存施工合同、验收记录、结算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遭遇拖欠账款时及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权。市场主体应恪守合同义务与公平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转嫁经营风险,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