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的一番话引发很大关注。在11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她说,检察机关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涉家暴典型案例,其中牟某虐待同居女友致其自杀案曾引发广泛关注。该案的一个典型意义,是明确与行为人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认定为刑法中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将越来越成为普遍现实的婚前同居行为,与蕴含丰富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联系起来,公众一方面对其将有效解决婚前同居中的家暴和虐待问题有较多共识;另一方面,也对这一认定会在多大程度上复制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有很多疑问,比如是否有资格分配和继承财产,是否会被这一关系捆绑,适用反家暴法后对于严重侵害行为会不会处罚反而变轻,等等。

事实上,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从未局限于传统婚姻关系。2015年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参照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具有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虐待罪规制范围。也就是说,现有法律对家暴和虐待行为的规定,适用的范围已经覆盖了具有共同生活实质的各类关系,最高检这次只是在司法上的具体落地。
这种落地对于婚前同居遭遇家暴者的意义,在于其不再被当成一种寻常关系来处理,而是被当成有物质和情感依赖、发生冲突的因素较为复杂,且冲突后不排除继续在一起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处理,尤其是较为轻微的家暴,有时候解决问题更为重要,而不是单纯的惩罚,解决这种问题需要运用综合手段,不仅要有震慑,还要有教育、监督和动态管理,需要动用社区、家庭、单位、派出所等各方面力量,而反家暴正是这样的一种机制。过去的处理方式在家暴较轻时介入不够、较重时则直接入刑,不太符合这种关系的处理规律,甚至有可能导致家暴由小变大,终至不可收拾的局面。
但这也引发了一个疑问:纳入反家暴法规制后,是否会导致对家暴处罚从轻发落,甚至出现“和稀泥”的情况?由于刑法并不存在“家庭暴力罪”这一罪名,对于家暴的处理,是按其行为的程度和后果进行定性和处罚,所以从制度设计上并不存在上述问题。但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过于重视调解,以至于有些已达入罪条件的没有入罪?
稳定同居者被认定为“家庭成员”,有利于对两类人群的保护:一是长期遭受轻微暴力但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轻伤标准的,可以纳入反家暴管理体系;二是已达入刑标准却因身份受限的人群,比如上文提到的牟某虐待同居女友案,由于虐待罪的被害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果没有将婚前同居纳入家庭成员的法律依据,此案行为人恐难被依法严惩。
最高检公布了两组数据:一是近五年有500余名家暴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另一组数据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家暴罪名中的占比,从2021年的90%以上,降至今年不到60%。这说明家暴案件并不乏重刑处罚,但罪名更加多元化了。
至于很多人关心的这一认定是否会带来身份绑定——是否能自由分手,以及更为重要的财产分割和继承问题,虽官方未予明确说明,但能从公开的信息中窥见其中的逻辑。葛晓燕说起这一认定的法律依据时,只提到了刑法和反家庭暴力法,没提及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说明这只是一次“定向”的扩展,只是为了更好解决存在于稳定同居者之间的家暴问题,而没有扩展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稳定同居者与婚姻关系会发现,两者虽然有长期一起居住、情感依赖、物质牵绊等诸多共同点,但其间的差异也显而易见,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有更大的选择自由——其结束这种关系所需付出的成本相比婚姻要小得多。另外,其在物质上的交织、对家庭其他成员的影响也要少得多,而这些都会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