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液位仪是加油站内重要安全设备之一,集安全、环保、库存管理功能于一身,能起到对油罐油位、水位、温度等状态的实时监测和报警功能。为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宣传,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改,福州市安办从近期办理的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案例中筛选出3起向社会公布。
案例1
2025年3月,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某加油站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液位仪屏长期处于失灵状态,造成该站油罐罐容、卸油记录、高位报警和溢油报警数值等内容无法实时查看,经查,该加油站日常未对安全设备液位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无法保证其正常运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5年8月,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某加油站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液位仪显示汽油罐罐容、柴油罐罐容,与该站安全评价报告载明情况不符,经查,该加油站日常未对安全设备液位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液位仪处于参数错误状态,无法保证其正常运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5年8月,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某加油站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液位仪日期错乱,无法查询液位报警起止时间和进油记录,无法显示高位报警、溢油报警设置参数,经查,该加油站日常未对安全设备液位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无法保证其正常运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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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