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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不得上岗!石狮市一企业被罚款

  案例警示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4日,石狮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对石狮市某管道加工厂进行联合检查时,在该厂车间发现一名焊工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害分析 1.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无证人员缺乏系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无法准确识别和应对作业中的风险。 2.事故后果极为严重:特种作业事故常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3.企业将承担重大责任:企业使用无证人员作业属于违法行为,会面临行政处罚。 4.对操作者自身危害巨大:无证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直接暴露于高风险环境中,极易遭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