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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不是“选择题” 长汀法院为七旬夫妇撑起晚年“法律保护伞”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年过七旬的刘某甲、张某夫妇成功维权,法院判决其儿子刘某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为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筑牢法律保障。

  据悉,刘某甲(1952年2月出生)、张某(1953年12月出生)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儿子刘某乙。刘某甲、张某原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现为建档立卡脱贫户,刘某甲患高血压、支气管炎、心功能不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另外,刘某乙儿子刘某丙现主要由刘某甲、张某照顾抚养,刘某乙今年仅给付现金3000元用于家庭开支。对此,刘某甲、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应在经济上给予父母供养、生活上给予父母照料和精神上给予父母慰藉。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本案中,刘某甲、张某系年逾七十周岁的老人,明显缺乏劳动能力,年老多病,且无其他足以保障生活的收入,而刘某乙并未尽到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因此,刘某甲、张某有权要求刘某乙给付赡养费。综合老人实际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对刘某甲、张某主张由刘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供稿人:长汀法院 李丽红 饶长汀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