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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定作的佛像毁损,谁之过?

  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16日电 (林韫棠)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出现质量瑕疵问题,应当如何妥善处理?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近日,永泰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定作人自行决定对工作成果进行“修理”导致工作成果毁损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工艺品公司有一份为某寺院制作31尊佛像的订单,价格96万元。某工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与朱某通过微信确定其中27尊佛像的泥塑项目交由朱某制作,制作费20万元。收到姚某发送的定作图片后,朱某即安排工人前往某寺院现场施工。完成佛像泥塑制作后,朱某多次通知姚某验收,但姚某表示让寺院工作人员验收即可。经寺院工作人员检验,所有佛像的泥胎基本符合预期,姚某对此未提出异议。

  经双方结算,某工艺品公司尚欠朱某制作费14万余元。

  不久后,某工艺品公司发现部分佛像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姚某虽将瑕疵部位拍照发送给朱某,但却与某寺院决定将所有佛像在现有泥胎基础上全部现场开模后拆除弃置做成生漆脱胎,并雇请案外人余某开模,约定开模费7万元。随后,佛像以泥塑为基础顺利开模,但泥塑最终因开模后被拆除弃置而毁损。

  2024年1月,因某工艺品公司未支付制作费,朱某将位于寺院内的部分佛像模具拉走,某工艺品公司与朱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朱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并由朱某赔偿损失。审理过程中,朱某提起反诉,要求某工艺品公司支付制作费。

  法院审理:某工艺品公司和朱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朱某在完成佛像泥塑后通知姚某验收,但姚某表示让寺院工作人员验收即可。且寺院工作人员检验后认为基本符合预期,姚某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朱某制作的泥塑佛像质量基本符合要求。在发现部分佛像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后,某工艺品公司未要求朱某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理,而是决定让案外人对泥塑佛像在现有泥胎基础上全部现场开模后拆除弃置。根据佛像脱胎工艺及常理推断,泥塑是脱胎的基础,若泥塑质量不合格,则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开模脱胎。佛像顺利开模可印证泥塑佛像质量应是合格的,佛像毁损系开模后拆除弃置所致。相关损失和支出费用属于扩大损失,应由某工艺品公司自行承担。朱某制作的泥塑佛像因开模而损毁,故其工作成果已由泥塑佛像转化为模具。朱某多次向某工艺品公司催讨制作费未果,遂留置模具。此举是朱某在其劳动成果被毁损的情况下保障其取得报酬的行为,系依法对其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

  综上,永泰法院判决某工艺品公司向朱某支付制作费1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朱某应于某工艺品公司付清款项之日起五日内将留置的模具返还给某工艺品公司。某工艺品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某工艺品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福建高院裁定驳回某工艺品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计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的订立。实践中存在大量事实承揽合同关系,通常是以面谈、电话、微信等方式确立承揽关系。但这些约定方式存在随意性、即时性的问题,往往对承揽事项约定不全面、不明确,将来发生争议后难以查实。建议定作人与承揽人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检验期限等条款。定作人的验收义务和承揽人的瑕疵履行责任。在承揽人通知验收时,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定作人不可以验收涉及第三方为由,怠于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修理、重作应优先于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适用。原则上,定作人应当给予承揽人一定期限修理,在承揽人拒绝或迟延修理前,定作人不能寻求其他救济手段。

  (三)承揽人的留置权。承揽人依约完成工作成果后,定作人未支付相应报酬,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承揽人应妥善保管工作成果,并在定作人履行完付款义务后将留置的工作成果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