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哄哭闹的幼儿开心,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一男子吴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燃放“窜天猴”烟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一案件再次敲响警钟:森林防火无小事,一时疏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
2025年1月17日下午,长汀县某村村民吴某某为逗哭闹的儿子开心,在明知天气干燥,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下,仍选择在临近山场的露天场所燃放“窜天猴”烟花。据监控视频显示,烟花燃放后向山场方向飞出并爆炸,部分带火星的碎屑掉落半山腰,一分钟后即引燃周边植被。吴某某虽第一时间组织扑救,但因火势迅猛未能控制,最终导致森林火灾。
经司法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8.9亩,直接经济损失达54609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支付了扑火工资,并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在野外用火时过于自信,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8.9亩,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场本为逗孩子开心的烟花表演,最终演变为刑事犯罪。长汀法院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牢记森林防火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不可因个人的小行为而引发大灾难。任何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唯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守护绿水青山,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供稿人:长汀法院 曾昭辉 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