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 • 正文

明溪县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案情经过

  2025年4月11日,明溪县夏阳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疑是有人驾驶一辆白色厢式货车贩卖柴油。当日21时许,明溪县夏阳乡派出所执法人员发现余某枝驾驶车牌号为闽G8K526的白色厢式货车(经过改装,车上配备油桶及加油设备),将车上装载的柴油(共计2819升)售卖给当地居民邹某亮。在与邹某亮的交易过程中被明溪县夏阳乡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经调查,除4月11日外,余某枝还于3月5日将2055升柴油售卖给邹某亮,售卖金额12952元。因余某枝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属于明溪县应急管理局管辖范围,故明溪县夏阳乡派出所将该案移送明溪县应急管理局处理,该违法经营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玖佰伍拾贰元和违法经营的柴油2819升,并处人民币拾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玖佰伍拾贰元和违法经营的柴油2819升,并处人民币拾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通过本案当事人以及购买方的沟通,可以看出部分人群安全意识还是不够到位,未能深刻认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资格方购买危险化学品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从中导致部分人群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事件发生。车载非法售卖柴油这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隐蔽性高,这对执法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增加执法频率,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