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企业历史悠久,产品质量过硬,品牌价值突出,行业口碑佳,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然而一些商家受利益驱使,故意使用与老字号品牌相似的标志或者包装,通过“傍名牌”沾名气,来吸引眼球、扩大市场、快速获利。近日,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老字号品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据悉,甲公司是调味品的经营主体,生产调味料上标注的“AAA辣椒酱”商品名称经过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长期持续宣传推广与使用,在闽南地区餐饮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
事发时,甲公司在石狮市某农贸市场发现,乙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辣椒酱,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商品名称与甲公司涉案商品名称基本相同。
对此,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极容易导致市场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
石狮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主张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为“AAA辣椒酱”,至晚于2005年,“AAA辣椒酱”即被作为商品名称,长期、稳定地使用于涉案“AAA”牌辣椒酱上,并且经过一定的宣传、推广,在市场中尤其是闽南地区的调味品市场具备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相关证据显示该商品名称“AAA”辣椒酱”已与“AAA”牌辣椒酱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乙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辣椒酱与甲公司有一定影响的“AAA辣椒酱”所附着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在瓶身正中竖向排列文字“AAA辣辣椒酱”,与甲公司有一定影响的“AAA辣椒酱”仅一字之差,且其中最具显著性的“AAA”文字完全一致,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考虑到乙公司与甲公司同属于同一市级行政区划内、同一行业的企业,涉案商品名称在闽南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乙公司不但不予以合理避让,反而通过公司股东另行设立新公司在辣椒酱等相同类似商品上持续申请带有“AAA”字样的商标,意图加剧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明显具有搭乘甲公司市场声誉的故意,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予以着重考虑。综上,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官表示,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类似,都属于具有指示商品来源功能的商业标识。原告所拥有的“AAA辣椒酱”商品名称虽未注册为商标,但仍然受法律保护。而市场竞争中常见的“搭便车”“傍名牌”现象,看似可以“走捷径”获得一时之利,但这不仅会侵害他人权益,从长远看亦不利于稳固企业的根基、实现长远发展。(石狮法院: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