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阮宇辰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驾引发的“顶包”案件,两名被告人因各自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严惩。
2024年6月的晚上,周某兴在堂哥周某江家中聚餐时饮用了约四两白酒,因不胜酒力遂在堂哥家中留宿。次日早晨,尚未酒醒的周某兴驾驶小型轿车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继而撞倒了骑自行车路过该处的庞某某,导致庞某某身体受伤及财物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兴不仅未下车救助伤员,反而驾车逃逸,最终因车辆故障被迫停至天桥下。随后,周某兴电话联系周某江,称自己酒后驾车并造成了事故。
周某江赶到现场后,周某兴以其子女尚小需要抚养为由请求周某江帮其“顶包”,周某江予以应允。当天9时左右,周某兴和周某江在肇事车辆停放处交换了服装,由周某江报警谎称自己驾车肇事。民警到达现场后,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发现存在“顶包”的嫌疑,随即将周某兴、周某江一同带回执法办案中心调查,后侦破本案。
经鉴定,周某兴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周某江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经事故认定,周某兴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兴不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04.40mg/100mL,还为了逃避刑事处罚,指使周某江作伪证。而周某江明知周某兴是犯罪人员,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故意“顶包”,意图欺骗司法机关。最终,台江法院结合全案,依法以妨害作证罪、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包庇罪判处周某江有期徒刑六个月,现该案已一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