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7日电(黄思明 兰宁)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查,2022年10月1日起至案发,陈某在明知国家规定2022年10月1日之后禁止销售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的情况下,无视国家规定,仍继续在国内销售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烟。
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3月13日在陈某处查获各类电子烟4536盒,货值金额人民币194288.2元。上述涉案电子烟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均为伪劣电子烟。
另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陈某向他人销售伪劣电子烟,销售金额达147960元,同时还通过实体店销售、网络销售等方式向十余人销售伪劣电子烟,销售金额达56401元。经统计,陈某销售伪劣电子烟金额共计人民币204361元,尚未销售的伪劣电子烟金额共计人民币194288.2元。
据此,台江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