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解决诏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权属来源合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个人自建房和国有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房地产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需求。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权属来源合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个人自建房和国有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房地产(公有住房、集资房、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除外)。
本管理规定中个人自建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缴交的土地出让金
(二)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缴交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期限住宅最高70年,商服最高40年。若同一宗土地已有部分面积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的土地使用期限须与原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保持一致。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应一次性足额缴清,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土地出让金价款缴清后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未列入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由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评估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四、关键词诠释
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个人自建房:拥有独立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依法自行建造的房屋。
五、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若遇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晓杰 0596-6096905
解读单位:诏安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