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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电焊,拘留3日!

  8月28日,晋江市内坑镇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鞋业公司二楼有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遂依法开展相关调查。

  据查,违法行为人马某、韦某在没有取得操作电焊机特种作业资质证件的情况下,在晋江市内坑镇土垵村某鞋业公司厂房二楼违法使用明火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晋江市公安机关现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马某、韦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