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23日电(叶培欣) 近年来,随着以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网络直播成为热门行业。作为一种渐趋成熟的职业形式,网络主播的背后通常有经纪公司的包装运营。那么,主播与经纪公司如何合作与分润?经纪公司的包装运营是否真能如主播预期?当主播违约停播,合同中的“天价”违约金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的演出合同纠纷案。
2022年4月,小馨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为5年。期间某经纪公司将小馨作为重点培养的金牌签约主播进行全力扶持、培训和推广,为小馨提供包括人员、技术、资金等支持,将小馨打造为具有人气与知名度的网络主播。小馨将某经纪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直播的专属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非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平台及直播号、视频号以及音频账号上从事任何有关网络直播和互联网传播活动,未经公司同意,小馨不得擅自停播。小馨在直播中产生的礼物收益,某经纪公司可抽取40%,若小馨违反上述竞业条款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小馨赔偿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馨在某网络平台直播了4个月,共产生收益九千余元。小馨认为某经纪公司未按约提供过任何扶持、培训、推广、资源和福利,其成为“具有人气与知名度的主播”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注销了与公司合作的直播账号,并另行注册账号进行直播。后小馨成为高人气主播,直播流水大幅上涨,某经纪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馨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小馨提起反诉,认为系某经纪公司根本违约在先,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支出的律师费损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馨与某经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馨于合作期间擅自停止在合作约定的账号直播并注销账号,又另行注册账号直播,构成违约,某经纪公司有权要求小馨承担违约责任。因新人主播水平与名气的提升需要一段时间过程。小馨停止直播时仅履行合同四个月,某经纪公司对其的扶持、培训、推广才刚刚起步。且双方合同对于某经纪公司提供的扶持与推广的约定难以量化,小馨仅以此主张某经纪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预期利益。考虑到直播行业特点,经纪公司对于与其签约的网络主播在合作期间的直播收益具有一定预期利益。在认定跳槽主播的违约金数额时,若不考虑该部分预期利益损失,将导致主播跳槽成本极低,助长行业不良风气,不利于直播行业健康发展。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应当以合同履行期间的履行情况为依据,某经纪公司仅提供了4个多月的培训扶持,小馨违约后另行直播的收益与其他公会投入有关。且新人主播的直播收益尚未稳定,经纪公司客观上其他投入和收益损失亦不大,故某经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故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综合直播行业特点,鼓楼法院酌定小馨向某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官提醒,经纪公司对主播艺人的资源支持是一个渐进、长期的过程,尤其是新人主播的名气提升需要一段时间。通常,在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中,经纪公司对主播提供的资源支持难以具体量化。若主播无充分证据证明经纪公司曾拒绝其提出的扶持、培训、推广等要求,仅凭短期内直播流水主张经纪公司违反合同义务,依据不足。因此,主播在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考量经纪公司的包装运营、扶持推广能力,对个人发展与收入持合理预期,避免轻率签约、草率违约,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预期利益。
近2年来,鼓楼法院共审结涉直播行业纠纷58件,案涉标的1200万余元。下一步,鼓楼法院将继续在福州中院指导下,以新业态共享法庭为依托,联动福建省直播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上门普法等形式,在保障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权益的同时,以促进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目标,激发更多行业潜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