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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曝光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危险化学品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厦门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对涉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近期,当事人苏某某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的严厉查处。

  案例回顾

  现场查获非法经营的压缩气体

  2024年5月1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气体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苏某某非法经营的压缩气体乙炔、氧气、二氧化碳10余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苏某某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苏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事实清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苏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一起典型的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案,苏某某非法经营的3种压缩气体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专业检测评价机构鉴定其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为“高度危险”。危险化学品是特殊物品,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法律对该违法行为处罚的起点标准较高,不以非法经营的时间长短、次数多少、金额大小、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为处罚标准,只要有非法经营的行为发生、事实存在,就应当没收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 规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