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31日电(林思婕)同安区是福建省厦门市最大的一个行政区,农村土地广,农村人口多,辖区农村宗族关系复杂,城乡结合部利益诉求多样,涉农纠纷尤为突出。
近年来,同安区人民法院不断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区情出发,坚持深度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谱写出情系百姓、司法服务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动篇章。
近日,同安法院就成功调处了一起以23名村民为被告,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租赁合同纠纷。
土地征收起纷争,青苗补偿该归谁
2016年2月,郭某与同安区五显镇某村第九村民小组23名村民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村民一同将家庭承包地共13亩出租给外村村民郭某作大棚蔬菜基地使用,年租金1200元/亩,租期10年。合同约定,如遇政府开发,地上物(青苗)及建筑物等赔偿归承租方郭某所有。
2023年6月,该片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因青苗、地上物等征地补偿款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郭某诉至法院。
“根据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是20000元/亩,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这部分补偿款应当归我。”郭某表示。
村民代表叶某高声反驳:“我们出租给你的承包地租金一亩每年才一千来块,土地征收补偿的青苗款远超出我们收取的租金,如果由你取得青苗补偿款,对我们来说太不公平了!”随后,叶某拿出几张2023年6月的照片,照片中大棚里仅种植少量丝瓜,向承办法官林荣堂解释道:“征地时间是2023年10月,看照片里丝瓜的生长状态应该是5月份种植的,到征收时间10-11月已经完成收成,所以征地的时候土地上是没有农作物的,因此郭某不存在所谓的青苗损失。”
了解了事情的原委,承办法官便快速归纳出双方分歧的内容,村民情绪激动的原因一方面是青苗补偿标准远高于收取的租金,村民出租承包地最后却没有“盈利”,出于人之常情,心态难免失衡;另一方面在于双方对合同约定中“青苗”的理解不同,郭某主张的是政府以包干方式发放的青苗补偿款,而村民们则认为是征地时具体的农作物。
化讼止争应解心结,功夫还需下在前头
在庭前阅卷阶段,承办法官就意识到该案关系征收能否顺利推进,更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必须查阅政府征地补偿相关文件,详细了解农业用地征收补偿项目的类别及标准。结合当地征地补偿协议书,承办法官发现,政府征地补偿系按照亩数包干补偿,与实际种植的农作物数量、种类并无实际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且双方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地上物(青苗)及所建造房屋等赔偿归承租方所有”,所以该部分补偿款归属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郭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村民朴素的认知无法认同这一结果,若简单的“一判了之”,村民心结未解,后续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
看来,功夫要下在前头。“同安区的农村较多,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法院可以径行判决,但产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可能比较有限。”承办法官介绍,司法的职能应当包括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田埂厝边明法理,方言俚语讲人情
于是,承办法官根据该起纠纷的特点,采取走群众路线、讲乡土人情、明法律规定的纠纷化解策略,深入田埂厝边,用村民熟悉的方言俚语与他们交流,耐心倾听村民们的意见诉求,逐一向他们解释征收政策和法律规定,增进村民们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认可度。同时,充分发挥律师代理人的沟通桥梁作用,以说服较为德高望重的村民为突破口,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促成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
郭某也考虑到平常和村民们如同乡里乡亲,同意退让:“我也不想因此把关系闹僵。村民们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所以我同意降低标准。”最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23位村民同意待收到补偿款后,按照各自承包地大小以12000元/亩的标准向郭某支付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另外,承办法官还顺势审查了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合法性。
据悉,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已经讨论通过,因本案暂缓发放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将于近日发放完毕。对个别生活条件较为困苦的村民,郭某甚至表示同意相应减少其支付金额。
这场纠纷从田间地头走到人民法庭,再从人民法庭回到田间地头,最终得到了温情的化解。这是同安法院运用“情理法诉”工作法化解涉农纠纷的一个缩影。未来,同安法院将持续加强涉农案件审理工作,助力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奏响法律与乡土的和谐交响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