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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曝光4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例“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现将一批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莆田市荔城区某鞋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024年5月21日,莆田市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荔城区某鞋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莆田市荔城区某五金经营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024年5月22日,莆田市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荔城区某五金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莆田市荔城区某鞋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5月28日,莆田市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荔城区某鞋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莆田市荔城区某公司占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

  2024年6月25日,莆田市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荔城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员工上班期间占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厂长陈某某分别给予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