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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诺需谨慎 债务加入要担责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11日电 (林芬)在交易往来中,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采纳,股东承诺为公司支付货款,是否需要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日前,闽清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判决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了解,闽清一陶瓷公司有三位股东,黄某是股东之一。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陶瓷公司在谢某处采购陶瓷原料水洗土827170元,经谢某多次催讨,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谢某便找到股东黄某催讨货款,黄某承诺还款总货款的三分之一,即275723元,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因陶瓷公司、黄某迟迟未支付货款,谢某将公司和黄某一并起诉至闽清法院,要求公司与黄某支付货款275723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黄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即表示愿意为公司负担一定的债务,且谢某未明确表示免除公司的责任,应当认定为黄某对公司债务的加入,黄某应当在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偿还谢某货款275723元,黄某对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本案中,第三人黄某作出承诺,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在交易往来中,需谨慎作出还款承诺,债务加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自以为的缓兵之计或许就成了实实在在的责任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