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3日电(陈海燕)2022年,贝亲公司发现邱某某经营的“皇家母婴店”销售未经其许可、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奶嘴,对案涉侵权奶嘴进行证据保全,并将“皇家母婴店”的经营者邱某某诉至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贝亲株式会社是“贝亲”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吸吮奶嘴、奶瓶、供婴儿玩的橡皮奶头等。贝亲公司是其在中国境内的全权代理人。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皇家母婴店”所销售的奶嘴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与正品在包装盒大小、图案、色差方面基本相同,且使用了“贝亲”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由于“皇家母婴店”已注销,被控侵权行为已不存在,但作为经营者的邱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邱某某辩称“皇家母婴店”都是通过淘宝购进案涉奶嘴,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其与淘宝店铺的订单记录。但即便案涉侵权产品确系邱某某通过淘宝购进,因贝亲品牌在母婴用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邱某某作为长期专门从事母婴产品销售的经营者,显然了解母婴商品的市场情况,应当了解贝亲奶嘴正品的进货价格波动范围,但邱某某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仅为2个19.9元,明显低于市场进货价,也未有证据证明邱某某在明知价格偏低的情形下对购进被控侵权产品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对邱某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对于贝亲公司要求邱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马尾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邱某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贝亲公司为制止邱某某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邱某某赔偿贝亲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法官表示,合法来源抗辩是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是销售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时的重要抗辩理由。但是该抗辩的成立需要主观上“不知道”和客观上“提供合法来源”,虽然被告提供了其从淘宝进货的订单记录,但其作为长期专门从事母婴产品销售的经营者,显然了解贝亲奶嘴正品的进货价格波动范围,对明显低于市场进货价的进货行为,主观上的“不知道”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