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20日电(洪冰冰 潘喆)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有麦克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热衷于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测评”信息分享自身体验感受。但是,消费者享有“差评自由”的权利吗?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原来,在2023年9月,小珍在网络平台发布一篇关于其购车经历的“笔记”,小珍希望通过发布该“笔记”为广大网友“避坑”,提醒大家购车时要找个“靠谱”的销售员,并将事先约定的内容写进合同。
小方则认为小珍将其本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进行谩骂、发泄情绪,已经严重影响其生活和工作。在此情形下,小方来到台江法院起诉小珍,要求小珍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小珍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笔记”内容来看,全文大篇幅描述的内容为其作为消费者的购车经历、感受及评价,均是基于购车过程中发生的客观事实,虽提及汽车销售商的销售代表小方,但根据一般大众的理解,“不靠谱”一词不属于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名誉的侮辱词语,亦没有过分超出社会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不应认定为侮辱行为,而小方作为车辆销售服务人员,面对消费者所提出的服务质量评价,只要该评价不超出必要限度,其应有比一般社会公众更高的容忍度。
小珍在评论中提到小方在“提车时全程臭脸”,是基于其接受小方销售服务的客观事实作出的主观感受描述,属于消费者基于客观事实对销售服务人员作出的批评、评论,且言辞并未过分偏激,不应认定为捏造或夸大事实的诽谤行为。综上,小珍在网络平台发布“笔记”的行为并未侵犯小方的名誉权。
法官提醒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即便是负面评价也要有理有据才有可信度。对于商家和服务人员而言,网络差评是删除不尽的,“玻璃心”是不可取的,应当正视消费者提出的意见,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才能立于市场不败之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