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4年3月13日,武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武平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烟花爆竹时,有2张销售单据未按规定在流向登记系统上进行登记的违法事实。
定性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的第(六)违法行为的裁量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