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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泉州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案例

  案例一

  泉州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 应用 流向管理系统

  [要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2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中,1箱鹏程万里组合烟花、1箱财神大地红爆竹没有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标识。针对发现的问题,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在烟花爆竹产品入库时,仅通过厂家提供的单位卡进行入库,未仔细核对入库产品,致使入库产品与流向管理系统不符,不符合《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4.4.2登记单位流入、流出和库存的烟花爆竹和氯酸钾应与登记记录的内容一致”“A.2 标识 登记单位得到的烟花爆竹,应在包装箱上粘贴登记标签”。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第八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入库的烟花爆竹往往没有仔细核对,致使入库产品与流向管理系统的登记信息不符,本案针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向管理系统应用问题进行处罚,教育企业应夯实主体责任,规范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经营安全稳定。

  案例二

  泉州市某加油站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案

  [关键词]

  从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 如实记录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5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新进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记录和培训记录存在代签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加油站1名新员工2024年1月26日到加油站担任加油员,2月5日接受检查时,尚未经过新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根据总局令第63号、80号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加油站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应急演练记录和安全培训记录存在代签行为,属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加油站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源,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数中占比较大。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效果明显,十分重要。本案中加油站未对加油站进行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且培训记录不实,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对同类企业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